济宁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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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巩固荒山造林成果,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均应遵守本办法。沿黄防护林及其荒滩绿化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区的新造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公益林地实行封育的管护措施。第三条封山育林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严格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封山育林实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封山育林工作的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
2、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封山育林资金投入,并逐级落实封山育林目标责任。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应列入市、县(市、区)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林地的封山育林具体工作。封山育林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引导村民订立封山育林公约,明确义务和责任,强化自我约束与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封山育林宣传,对在封山育林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
3、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按山系、流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封山育林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计划,下达实施。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封山育林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划定封山育林区,将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期限、措施予以公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封山育林区实施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封山墙、封山网、看护房等封育设施。
4、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段设立石碑、标牌、界桩及其他设施,明示封山育林范围、封育形式和封育期限等。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完成情况,对县(市、区)封山育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财政资金补助。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档案。封山育林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封山育林区基本概况、范围、年限、目标、经营者和封山育林情况记录等资料。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规定完成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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