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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预算资金,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其中,项目涉及使用国家、北京市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可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
2、作用的经营性项目。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形成更多有效投资。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强对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经营性项目确需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直接投资是指使用区政府投资资金,由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
3、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区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由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投资补助是指使用区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者比例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区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七条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投资主管部
4、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八条区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及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区重大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落实报建审批手续和建设条件,具备一定前期工作深度后,按程序纳入年度区固定资产投资重点
5、建设项目清单及投资年度计划。第十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充分论证并提请区政府会议审议,区政府重点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标准、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研究决策,事关全局的应按程序提请区委研究把关,项目批复总投资不得超过区委区政府审定投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划分标准按照本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
6、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
7、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前,应当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的同时,根据需要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工作。第十四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的
8、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第十六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市、区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
9、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应当用于续建或者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
10、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十九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对于投资规模1亿元以下或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三)其他按照国家、本市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年度计划第二十条政府投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11、后执行。同时,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要求,主动接受人大审查监督。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项目审批手续和工程建设进度,分批次安排区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先行拨付前期工作经费等。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
12、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金拨付基础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不具备项目全过程管理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选定全过程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全
13、过程管理;或者按照市级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有关规定,委托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及建设标准实施。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按照市、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对未履行变更程序且结算超过批复投资的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项审计,审计报告上报区政府并抄送纪检监察、投资主管、财政等部门,待区政府同意后,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审计结
14、果批复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安排后续资金。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三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15、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定期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有关信息。第三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保存项目文件资料档案等方面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9)53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1)66号)同时废止。第四十条本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