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文件(二十四)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31日衡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提请2017年11月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文明、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管理与执法原则】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分区负责、以人为本、公众参与的原贝L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的网格化、数字化、精细化管理。第五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负责对跨区域及重
3、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向工业园区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宣传教育】城市管理、教育、文化、新闻、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
4、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条【工作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八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与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动员居民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推行市容环境卫生自治管理。第二章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
5、任区制度第九条【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十条【责任区与责任主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通道、公共厕所、公交站点、人行天桥、广场、城市公共绿地、江河水域及沿岸风光带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三)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饭店、报刊亭、会展场馆、公园、人工湖等场所,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
6、责;(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五)已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不能确定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一条【主体责任】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乱停车、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恶臭等现象;(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
7、完好;(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约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容貌标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本条例适用的区域内实施。第十三条【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容貌要求】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空调外机等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屋顶、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外走廊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堆放、吊挂、晾晒、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重点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
8、四条【公共场地管理】禁止违反规定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种植农作物。因文化、公益、商贸会展等活动以及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或者搭建临时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有管理权的部门批准,活动举办者、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场地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损毁路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第十五条【摊担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集贸市场、早市、夜市、摊区、特色经营街、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等经营场所,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十二 人大常委会 衡阳市 城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