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推进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2、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营销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房地产领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数据和资料一般是各级住建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第五条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制定,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探索建立与其他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合作共享机制。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辖
3、区内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行业协会在市住建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公开以及信用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鼓励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第七条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用信息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用信息提供方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承担因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第八条信用信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存储
4、。房地产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信息档案,纸质档案与系统电子档案不一致的,以系统电子档案为准。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房地产资质后,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报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第十条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由基础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等信息构成。基础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信息、资质等级信息、业绩信息、人员信息等。项目信息区分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业务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
5、房地产市场秩序,获得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或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及参与房地产领域其他活动中,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停产停业、责令改正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被司法机关认定违法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信用等级是指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行为予以计分并经评定形成的等级信息。第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应当自基础信息、项目信息等发生变更或工商登记注销(吊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登记、变更相关信用
6、信息或申请注销信用信息档案。第十二条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下列渠道进行采集,上传至信用信息系统。(一)通过政府数据共享途径获取的房地产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资格注册信息;(二)房地产企业自行填报的信息;(三)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实施的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等信息;(四)经调查核实,房地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息;(五)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经核实的信息;(六)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及其他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件信息;(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涉及房地产企业信用通报等信息。(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第三章信用信息认定第十三条基础信息由房地产企业在信
7、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更新,经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后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四条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实行项目登记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前将公司取得证件、变更信息、日常经营数据等在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更新,经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后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五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信用系统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并自房地产企业提交信用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至(八)项信用信息,各级住建部门可凭相关材料直接记入信用信息档案。第十六条良好信用信息由房地产企业在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填报。企业所在地住建部门初审后,报市住建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石家庄市 房地产行业 信用 信息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