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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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资产处。第四条固定资产分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后勤处、信息技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建筑节能研究所。(一)财务处:分管资产总账。(二)后勤处
2、:分管房屋、土地、植物、家具和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施设备等资产。(三)信息技术中心:分管信息技术设备、教学科研办公软件等资产。(四)实验实训中心:分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等资产。(五)图书馆:分管图书资料等资产。(六)建筑节能研究所:分管建筑节能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第五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二)固定资产招标采购;(三)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四)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五)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
3、第七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八条学院利用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等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九条固定资产分类(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用房、餐饮用房、库房等。(二)专用设备。指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实验设备、信息技术设备、体育器
4、械、消防器材及设施、大型炊具等。(三)通用设备。指学院用于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汽车、空调等。(四)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学院用于工作及生活的桌、台、椅、凳、沙发、橱柜、床等。(五)图书、档案。指学院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及各类档案。(六)文物和陈列品。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一)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二)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三)房屋和构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第四章固定资产调剂和处置第十一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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