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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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三类:(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出租、租赁、环卫、
2、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或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独立充电场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协同共管”原则,根据充电基础设施用途、使用场景,建立相应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四条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拥有固定车位(车库)产权或有效期限车位使用权的居民可以申请建设安装自用充电基础
3、设施,申请人必须为车位(车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同一居民住宅小区内,同一车辆仅可申请一个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居民小区建设交流充电桩,供电电压等级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执行。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五条公交、物流、出租、环卫、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电动汽车配置数量或充电需求,依托现有停车位或自有用地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按照规定配建比例,采用自建或他建等多种模式,在所属或所管理的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积极参
4、与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在纳入建设库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按照有关规定到电网企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电网企业在接受用电报装申请后,应简化办电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电手续。第二早运官官理第九条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车位所有权人是该充电基础设施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也可由使用权人或委托充电运营商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委会要将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日常巡检范畴,对巡检中发现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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