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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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草案对照表)原条款拟修正条款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生态、水环境,保障供水水质安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十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
2、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第十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草),保
3、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围湖造田,防治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围湖造田,防治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鼓励和扶持发展汉江、丹江流域绿色生态环保的I水产养殖和科学规范的增殖放流等活动。严禁捕捞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资源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I县级以上I生态环境I行政I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
4、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将含有汞、镉、珅、络、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
5、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将含有汞、镉、碑、格、铅、氟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生态环境迨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周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笫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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