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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销合作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项目监督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障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实现“项目兴企、项目强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建设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市场需求,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把项目建设作为推进供销社转型升级、跨越式发展和提升为农服务水平的有效措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利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社有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资金,由社有企业独立实施或合作实施的项目。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以下简称市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负责管理本级社属资产,对企
2、业社有资产投资和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本级社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负责统筹项目投资和管理,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库,负责组织社有企业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对批准实施的项目全程监管,并按月向市社报送项目动态管理情况,涉及重大项目及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应及时报市社理事会审议。第六条社有企业作为社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承担项目具体申报和实施管理责任,应当结合企业发展需要,科学谋划,合理申报项目,对批准实施的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团队,制定和完善具体项目的管理规范和流程,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并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项目动态管
3、理情况。涉及重大项目及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须及时报集团公司审议。第三章项目投资和管理第七条项目投资要聚焦为农服务主业,决策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严格履行立项、招投标等审批程序,规范做好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运行与管理等工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第八条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自筹、合伙投入、银行贷款、财政资金、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等资金。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资本进入和退出机制,推动资本合理流动,提高配置效率。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间的联合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参股、控股项目,以实现项目投资多元化。供销发展专项资金和供销合作发展基金重
4、点支持供销发展的重要工作和重点产业。第九条对重大项目及项目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流程进行分级审批。第十条项目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则、分类设置、合理排序、滚动管理的原则。按照项目申报、项目储备、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的流程进行管理,并建立全流程项目管理档案。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要与企业经营业务挂钩,真正做到将项目和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各社有企业要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科学谋划,按照项目研究深度和准备程度,进行项目收集、基本筛选、可行性研究分析,对具备一定实施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实行计划管理,集团公司根据上一年项目实施情况和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以及社有企业申报项目的成熟度,组织
5、评审论证、排序优选,拟定年度项目实施和储备计划,报市社资产管理处。市社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财政资金计划及当年社有资产收益分配投资计划,牵头组织市社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认证,筛选合适的项目,报市社党委研究决定是否实施或留库储备。其中:涉及使用市级供销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经市社供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小组初评,报市社党委研究决定,与财政部门会商后报市政府审批。涉及使用其他单位和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申报,经批准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根据其项目申报要求向提供资金的单位或部门申报,并将申报结果及时反馈至集团公司,按规定入库登记、并进行动态管理。经市社或集团公司
6、研究同意的社有企业自筹自建项目,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入库登记并进行动态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储备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建立类别完善的项目储备库,对申报项目中尚不成熟,暂不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先入库储备,同时加强对储备项目的研究和培育,有效提高储备项目的成熟度,尤其是做好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支持的项目储备,为下年度项目申报做好基础准备。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批准实施的项目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加强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科学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建立项目绩效奖惩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度。遇到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
7、社和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应定期召开项目管理工作会,了解各社有企业项目实施进度,做好项目计划管理。并汇总各实施项目进情况,按月向市社资产管理处报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社及集团公司的资产、项目、财务、安全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项目工程决算,按照不同项目的管理规定,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及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存档备查。集团公司项目、财务、审计、安全、纪检等部门应对完成实施的项目(含阶段项目)进行整体验收,验收结果须报市社资产处备案。项目
8、验收完毕后视为该项目建设结束(阶段项目除外),转为社有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市社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指导集团公司各对口部门做好项目相关验收工作。第十五条项目审计项目验收后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和项目结算审计报告。项目实施单位须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整改。审计报告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须报送市社及集团公司备查。第四章奖惩第十六条项目管理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团队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在项目申报时,合理制定项目建设目标,按时按标准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正常发放年度绩效。对超额或提前完成建设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各级政府、部
9、门表彰的,给予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年度绩效奖励。对项目建设目标不能按时完成的(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要对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团队进行年度绩效扣罚。项目绩效奖励一事一议,按照项目实施时制定的项目绩效奖惩措施执行。第十七条社有企业项目申报数量和申报质量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对争取到其他财政资金项目或第三方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团队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一事一议。奖励资金可在集团公司归集的社有资产股分红中列支。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L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2,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3 .按规定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的;4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5 .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6 .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7 .其它违反本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章监督第十九条社有项目管理应当发挥监事会、纪检、审计等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市社监事会、纪检、审计等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和相关监督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第二H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