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海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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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海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安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上海交易团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办贸函(2023)437号),制定上海交易团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第二条上海市商务委负责组织上海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上海交易团由团部和各分团组成。第三条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第四条一般性展位是指上海交易团按照商务部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商务部下达给交易团的展位数量内,分配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第五条上海交易
2、团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交易团团部以及各分团对各自所属的申请企业进行展位安排使用。第二章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第六条上海交易团根据商务部下达给交易团的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展位基数。第七条商务部对一般性展位基数重核调整时,上海交易团对各展区基数调整的展位安排使用,按照团部和各分团在对应展区的展位基数占比分别进行调整。第三章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第八条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二)根据本市外贸实际情况,对应展区企业出口金额须在广交会统计口径下150万美元以上。(三)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团部和各分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
3、比例(最多不超过各自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本条(一)规定,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第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第十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二)国家环保、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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