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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管要点检查内容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机构及人员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
2、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度管理Io是否建立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D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职责;2)档案管理制度;3)采购验收管理制度;4)库房储存及出入库管理制度;5)维修、维护、售后服务管理制度;6)使用、转让、处置管理制度:7)追踪溯源管理制度;8)设备维护、验证、校准管理制度;9)培训、考核管理制度;10)质量投诉、事故调查管理制度等。2。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3。是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3、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医疗舞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
4、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予以配合.医疔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3 .医疔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本单位建立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每年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抽查.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九)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
6、查不予配合的。3.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检查内容违反条款处罚依据采购验收贮存(1)1.是否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2是否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是否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3.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建立真实、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并按规定保存。检查内容1 .医疗器械使
7、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2 .医疔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3 .医
8、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事项包括:(一)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二)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四)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五)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等.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
9、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2年或者使用终止后2年.大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5年或者使用终止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违反条款1.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20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10、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1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30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
1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依据采购验收贮存(2)4。是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5。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6。是否对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
13、的原始资料,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5。医疔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应当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6.医疔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4 .医疗器械
14、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机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
15、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6o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