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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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减少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因地质灾害、洪涝、大风以及自然或者人为因素造成的地震等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危害的现象;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预防和应急管理。第三条【管理原则】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因害设防、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的原则,采取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保护文物。第四条【
2、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领导,将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纳入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解决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关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省级主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三)指导、督促设区的市、县(市、区)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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