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工作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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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工篇: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我校的信访举报工作,特制定以下六项制度。第一章信访登记制度第二条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登记。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纸、邮票、邮戳的完整,以备考查;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第三条
2、要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登记要用钢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在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有关栏内登记。第四条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第二章领导阅批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第五条凡属本级纪委、监察处管辖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重复信件除外)及反映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的重大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来信(访)呈阅单,呈送分管领导阅批。第六条对领导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信访办结后,向领导报告。第七条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轻易表态,也不随意许愿或批
3、评指责。第八条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分析、调查核实,进行必要的答复、疏导,对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切记简单粗暴;对群众的意见、呼声、要求和建议,及时向党委、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第三章办结、审核、上报制度第九条要及时办结。对所办理信访件或信访案件,要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划的要求,认真、及时地抓好办结工作。在结案时,必须办理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经集体研究或领导批示并在报告中盖章或签字后方可结案。第十条要认真审核。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集体讨论或领导签字批准,
4、才能结案或向上级报告。第十一条向上报结的主要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经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下转的举报;三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四是上级纪检、监察和信访机关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回音的;五是越级到省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报情况的。第十二条向上报结的必备条件: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其中:、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他们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他们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
5、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要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第十三条向上报结的有关要求:一是要严格报结质量,保证上报后不打“回票”;二是要按时上报,原则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其查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三是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要以文件形式上报。第四章解答、回复、回访制度第十四条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
6、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第十五条对著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第十六条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第五章立卷归档制度第十七条对上级下发、下转和本级制定、接收的有关文件、
7、资料、信访件、调查材料及原始登记本要分别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管和工作参阅。第十八条信访案卷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第十九条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第六章信访工作保密制度第二十条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第二十一条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第二十二条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
8、其他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三条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第二十四条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第二十五条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六条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2篇: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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