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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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条系对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解释。本文以上述法规为立论基础,解析借新还旧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以供参考。【问题解析】1 .什么是借新还旧?借新还旧是否有效?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旧贷的担保人是否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
2、旧的贷款的行为。借新还旧并非真正的金融专业术语和法律概念,其性质属于债务更新,即通过设立新债的方式消灭旧债。虽然新贷债务人并未实际收到债权人发放的贷款,从而有别于普通的借款合同,但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应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对于债务人而言,系通过借新贷的方式偿还了旧贷,其仅需要对于新贷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并未因此而受损,故从法律上仍应当认可新贷合同(借新还旧行为)的效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设立新贷的方式消灭旧贷,基于担保的从属性,旧贷上的担保也随之消灭,故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借新还旧应当具备哪
3、些条件?借新还旧的构成要件包括:(1)需要有一个“旧贷和一个“新贷,存在两个借款行为才有可能认定为借新还旧。(2)新贷与“旧贷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即借款人是同一人,贷款人是同一家金融机构。如果同一借款人从第三人处拆借资金偿还所欠“旧贷,则不属于借新还旧;如果新旧借款人不同,即使存在新贷偿还旧贷的情形,也不构成借新还旧。因为从债的确定性原则出发,如果前后债务的主体不同,尽管发生代偿关系,也不能认为是该债务的简单延续,而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3)新贷与旧贷之间应具有关联性。新贷与旧贷在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时间等方面需存在关联性。如果新贷的金额与“旧贷本金或本息之和基
4、本一致,或者“新贷的金额恰好是“旧贷本息减去借款人已归还数额之后的余额,即说明新贷与“旧贷之间存在关联性。若不具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为借新还旧。3 .借新还旧与贷款展期有何区别?借新还旧客观上所起到的作用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故其本质上属于旧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但是,借新还旧与一般的贷款展期存在实质区别。前者是通过消灭旧债设立新债的方式实现贷款展期,旧贷及其上的担保随之消灭。而后者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变更,前后两债属于同一个债。考虑到履行期限的延长可能对担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5、保证期间不受影响。换言之,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于两者加以区分,从而适用不同的规则处理。4 .过桥贷是否属于借新还旧?所谓“过桥贷,是指借款人从他人处借来资金,用以偿还旧贷,再以新贷来偿还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鉴于该笔款项的用途就是为了借新还旧,实践中将其称为“过桥贷。“过桥贷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与银行之间还旧贷借新贷的关系,借款人以新贷来的资金还第三人的欠款。可见,“过桥贷与一般借新还旧的差异在于,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就是借新还旧的关系,只是与一般借新还旧不需要实际偿还旧贷不同,在此情况下需要先用一笔资金偿还旧贷,然后
6、再贷出新的贷款。实践中,“过桥贷的主要问题是,借款人用借来的资金偿还银行的旧贷后,银行不放新贷,导致借款人不能偿还第三人的欠款。如果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银行对“过桥贷的相关事实是明知且同意的,意味着银行有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的义务,银行拒不发放新贷的,借款人可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借助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认定。5 .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新贷的担保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新还旧场合,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新贷与旧贷是否有担保以及担保人是否为同一人确定新贷上担保的效力,具体体现为以下情形:一是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此种情形下,不论担保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7、借新还旧的事实,其均应承担担保责任。二是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此种情形下,新贷担保人原则上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明确的是,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在文义上使用的语词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可见并未强调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区分,即事实上肯定了物上担保亦可适用于该款规定。换言之,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既可以适用于保证,也可以适用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6 .在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或者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时,债权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是否负有告知义务?与一般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实际取得款项
8、用于生产生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具有或然性不同,在借新还旧的场合下,借款人并未实际取得贷款,其仅仅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来清偿此前尚未偿还的借款,使得旧贷消灭而产生新贷。并且,当事人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主要基于旧贷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此举增加了贷款偿还的担保方式,而对于担保人而言,对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一般借款。因此,在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或者新贷与旧贷担保人并非同一人时,应对债权人课以告知义务,即告知担保人借新还旧的事实,保证担保人能够全面衡量债务人履行能力从而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否则担保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关于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的规定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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