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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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第三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以及其他渠道,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第
2、四条举报人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联系方式、电话录音等)。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第六条举报人原则上应当逐级举报。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逐级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妥善
3、处理举报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受理及核查工作应全程留痕、闭环管理,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核查组对核查结果负责。核查结束后,受理举报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第八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
4、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第十条实施举报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三)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四)经由举报线索调查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法主体的,不予重复奖励;(五)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5、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负责调查处理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线索查实处理情况进行奖励。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人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的;(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三)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五)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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