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续期的通知.docx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续期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续期的通知.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续期的通知深环规(2023)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中午或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工作,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21)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8月1日。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8日附件深圳
2、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以下简称作业证明)的核发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本办法所称的中午或者夜间,根据深
3、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中午,是指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23时至次日7时。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作业证明核发的相关制度,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核发机构)作业证明核发及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作业证明的核发、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处理施工噪声信访。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作业证明的核发工作。第二章核发要求第四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施工单位需要在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核发机构申请核发作业证明:(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照正
4、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具体情形,参照市住房建设局制定的连续施工意见书出具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第五条核发机构依法依规核发作业证明时,应当合理确定连续作业时长:同一工地连续作业原则上不超过2天,每周累计连续作业不超过4天,连续作业的两个时间段之间应当间隔24小时以上。对区域组团式整体开发建设工程核发作业证明时,核发机构应当对其施工时间、周期及频次进行统筹审批。同一建设工程存在不同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协调中午或者夜间作业时间。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且已经申请取得作业证明后,施工单位再次申请作业证明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
5、请适当延长连续作业时长:(一)施工工地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上一次中午或者夜间作业期间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监测场界噪声(昼间和夜间)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且近30日内无居民有效投诉的;(二)施工单位与施工场界外200米内所有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所有受影响的居民签订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谅解协议,且近30天内无居民有效投诉的。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延长连续作业时长的,每次延长后的连续作业时长自本次申请作业证明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每季度累计申请不超过2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作业证明:(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需要在中午或者夜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午或者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核发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 生态环境 关于 建设 工程 中午 或者 夜间 施工 作业 证明 核发 管理办法 试行 续期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1wenmi.com/doc/486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