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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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母基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管理方式,省政府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
2、。本办法所称省政府出资,是指省财政厅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产生的归属省政府用于基金滚动使用的收益。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子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第四条子基金按出资构成分为专项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本办法所称专项子基金,是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单独出资设立的子基金。专项子基金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一般应在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前提
3、下设立,支持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本办法所称市场化子基金,是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市场化子基金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结合,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和投资水平,支持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发展。第二章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黑龙江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控集团)以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具体包括:(一)研究制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二)负责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财
4、政注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三)对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进行齐备性审核;(四)指导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五)建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六)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省政府汇总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总体情况;(七)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包括:(一)负责提出本行业子基金的设立与退出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二)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投资项目,对接本行业国家级基金;(三)负责做好本行业子基金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四)按职责分工需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5、省金控集团作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委托黑龙江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二)督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实施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三)组织对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进行评审;(四)组织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工作;(五)定期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相关情况;(六)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职责具体包括:(一)配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子基金设立与退出方案,协助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二)参与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合同等,落实出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事宜;(三)具体实施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四)定期
6、报告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行相关情况;(五)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基金设立第十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应当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布局集中。发挥财政出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聚焦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专注投向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但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重点产业和薄弱环节,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二)预算约束。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对财政出资设立子基金或注资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不得通过基金以任何方式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基金设立或注资。
7、(三)讲求绩效。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基金设立要编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金方案,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基金设立的必备条件。第十二条子基金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落实我省产业政策,重点支持构建高质量“4567”现代产业体系,打造重点产业集群和经济发展新引擎,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优势产业向中高端迈进,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二)支持创新创业。为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强经济持
8、续发展内生动力。第十三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子基金申请,对设立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财政出资金额、基金运行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编制设立方案报省财政厅,提交材料包括:(一)设立子基金申请文件;(二)子基金设立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子基金设立方案;(四)其他有关资料。子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基金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和指标、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子基金设立申请进行材料齐备性审核,委托省金控集团组织有关省直部门、行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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