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合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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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销售合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范本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丙方(保证人):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一年一月一日至一年一月一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元整()o在上述
2、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保证方式风险提示: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与不履行有区别)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
3、方承担保证责任。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风险提示:现很多担保公司对于担保期间的设定并不重视,有的保证合同不设定保证期间,有的设定早于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这种设定都是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期间就会大大缩短,极易因一时疏忽而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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