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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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一、指为全面梳理诊疗过程、总结和积累诊疗经验、不断提升诊疗服务水平,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病例的死亡原因、死亡诊断、诊疗过程等进行讨论的制度。二、死亡病例讨论原则上应当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尸检报告出具后1周内必须再次讨论,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参加人员由科主任决定,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由医务部及质控办参与,涉及其他科室疾病的请院内其他科室专业医师参加并发言,对急危重及疑难死亡病例,必要时由医务部组织院内外专家及院领导等有关人员参加。三、死亡病历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死亡诊断及诊治中可能存在的缺陷等,与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总结诊
2、治经验。吸取经验教训,最后由主持者归纳小结。四、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诊治经过、死亡原因、最后诊断,明确诊断是否正确、有无延误诊断或漏诊、处理是否适时和及时、死亡原因和性质、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五、为提高医疗技术和水平,促进医学的发展,凡属死因不明、家属有争议、特殊罕见病例,有科研价值及涉及法律时,均应尽量主动做好死者家属工作,争取尸体解剖,凡同意尸检的家属必须在尸检志愿书上签字,然后保留于病历中。六、死亡讨论制度1 .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各科必须建立专用死亡讨论记录本,在进行死亡病例讨论时,指定人员在死亡讨论记录本上按要求进行记录。2 .死亡讨论记录本应指定专人保管,未经主管院长或医务部同意,科室外任何人员不得查阅或摘录。3 .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讨论专用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经治医师根据讨论发言内容进行综合整理,经科主任或主持人审阅签字后,死亡病例讨论结果应当记入病历,同时做好死亡病例的登记上报工作。4 .医务部应当及时对全部死亡病例进行督查及汇总分析,并提出持续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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