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含电子出版物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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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含电子出版物)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XXXXXXX申请人(自然人)姓名:XXXXXXX证件类型:XXXXXXX编号:XXXXXXX地址:联系方式:XXXXXXX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XXXXXXX住所: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XXXX证件类型:XXXXXXX编号: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行政审批机关:XXXXXXX联系人姓名: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许可证编号:XXXXXXX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XXXXXXX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
2、间:X年X月X日(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X页C)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含电子出版物)事项的告知内容一、审批依据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
3、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2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七条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3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5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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