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及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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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及程序一、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一)麻醉医师能力评价时间为每两年复评一次。(二)评价标准:1、本级别麻醉种类完成80%者,视为评价合格,可授予同级别手术麻醉权限;2、预申请高一级别麻醉权限的医师,除达到本级别麻醉种类完成80%以外,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受聘卫生技术资格,麻醉者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麻醉的准入资格者;在参与高一级别麻醉中,依次从辅麻到主麻做起,分别完成该级别麻醉5例者;(3)承担本级别麻醉时间满两年度;承担本级别麻醉期间无医疗过错或事故主要责任;3、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降低其麻醉操作权限。(1)达不到操作许可必需条件的;(2)对操作者的实际完成
2、质量评价后,经证明其操作并发症的发生率超过操作标准规定的范围者;(3)在操作过程中明显或屡次违反操作规程。二、监督管理(一)医务科履行麻醉医师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二)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人员调查处理,并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三、麻醉医师再授权机制和程序1、被降低、限制麻醉权限或暂停执业的麻醉医师,医院将责成本科室的管理小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时间为3个月至1年不等。2、考察期满后,管理小组对被考察医师再次进行麻醉权限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如管理小组认定被考察医师可以再申请或恢复相应麻醉权限,需填写麻醉权限再授权申请表,并经申请医师、科主任签名确认后报送医务部。4、医务科对再授权申请进行审核,并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对该医师的麻醉权限进行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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