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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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促进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发展扶持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 在建设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取得新突破的战略部 署,锚定市委“515”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高水平 打造“双十园区”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 发展,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条,加快佛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园(以 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主体市场主体登记地、税收管辖地在产业园范围内(狮山镇:东 至佛清从高速,南至虹岭路,西至华沙路,北至前进路;东至官 窑村,西至贤寮村(三水),南至广佛肇高速,北至西南涌;里 水镇:东至联安围、
2、南至广佛肇高速、西至里和路、北至和顺大 道三街、科冠路、海元中路;丹灶镇:东至荷桂路、西至仙岗、 北至新农、南至银河;乐平镇:东及东南至三水区边界线、南至 西南涌、西至西二环高速、北至福田大道;芦苞镇:东至芦湖路, 南至乐平镇,西至芦苞四合村,北至芦苞涌;大塘镇:东临九曲 河与白岭支涌并与花都赤泥镇接壤、南至三水区渔业加工物流产 业园、西接塘西大道、北靠肇花高速),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 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 相关政府部门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本办法所适用主体是指从事新 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 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
3、的企业,以及从事动力电 池回收利用和材料循环制造,晶圆、光刻胶等新能源汽车电子材 料及辅料生产等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第二章扶持内容第三条固投奖励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产业园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 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新增投 资的、现有非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转型的,并形成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等,不 包括地价、技术入股、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和流动资金,以有资质 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按固定 资产实际投入额度,分四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4000万元及以 上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前10家
4、(以申报企业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完成时间为准,下同);投资2000万元一4000 万元(不含,下同)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奖励前20 家;投资1000万元一2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奖励前30家;300万元一1000万元的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 万元,奖励前40家。第四条物业补贴对新进驻产业园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与租赁物业或自建厂 房补贴,补贴期限为进驻之日起算的持续三年(自企业实际支付 租金日起计算,免租期不计算;若三年期间内搬离产业园区的, 则物业奖励相应终止),标准分两类: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补贴 标准按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8元/平方米月 逐年递
5、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自建)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 限为3000平方米。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 补贴;租用商业用房(含都市型产业载体)补贴标准按每平方米 20元/平方米月、15元/平方米月、10元/平方米月逐年递 减。补贴金额按实际租用面积核算,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 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所承租(自建)的物业不得对外转 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用途。第五条科技创新奖励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 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企业,成功申报省 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支持的各类产业科技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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