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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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 背景因南府规(2018)25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考虑到2020年疫情影响,结合统筹基金结余情况,为确保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增加用人单位负担,依据广西壮 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 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 (2019) 28号)文件精神,2020年12月31日,南宁市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 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20) 36号),明确
2、“自2021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至6%,企业单 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执行,灵活就业人员整体缴费比例从 10%降至8%;阶段性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由1.3%降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缴费比例由0.65%降至0.4%执行南府规(202036号文 件、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总体费率不增反降:机关事 业单位总体费率比上一阶段降低0.21%,企业总体费率比上 一阶段降低0.035%,灵活就业人员总体费率比上一阶段降低 0.017%o上述政策实行以来,共减征保费19.68亿元,其中 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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