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展企业“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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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拓展企业“一照多址”适用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 35号)和山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部署,深化登记注册便利化改 革,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准入门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 好地服务企业做大做强,省局决定自2023年*月*日起在 全省范围内将企业“一照多址”改革由县域拓展至市域(即 设区的市,下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主体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有在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经营
2、活 动的各类企业。二、适用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1 .企业登记的住所和申请备案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市域范围内;2 .在备案的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前置审批 事项(在企业住所的同一县域范围内备案的经营场所,根据 各地规定,可以涉及后置审批事项),且不超出企业经营范 围;3 .备案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 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规定要求;4 .未被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除外)。(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取 消经营场所备案:1 .已不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3、的;2 .企业迁移至省内其他市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 .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开展前置审批事项的;4 .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符合第(二)项第2种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 记前或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取消所有的已备案经营场所。符合第(二)项第2种或第3种情形,但需继续在该备 案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后, 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注册,获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三、业务类型企业在其所在的市域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含各类功 能区),通过“一照多址”方式进行的经营场所备案,分为 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和变更经营场所备案 三种类型。(一)增设经营场所备案。当企业在其
4、住所以外增设经 营场所,不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的增 设经营场所备案。(二)取消经营场所备案。当企业终止在已备案的经营 场所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或企业需迁出该市时,应当向登记机 关申请取消经营场所备案。(三)变更经营场所备案。当相关主管部门对地理信息 进行统一调整而实际位置没发生变化,致使已经备案经营场 所的位置信息发生变动时,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 所备案变更。企业需对已备案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内进行 迁移的,应按“一取消、一新增”的方式办理。四、业务规则(一)实行自主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依法 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也可依此通知申请经营场 所备案。(二)实行“
5、双免”政策。通过“一照多址”方式备案 的经营场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免于进行年度报 告。(三)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填写承诺书,对其 填写的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其提交 的申请材料和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含试行)企 业住所标准化登记的地方,企业备案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应从 标准化地址库中选取。无法选取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住 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申请材料。(四)规范展示“一照多址”信息。备案“一照多址” 经营场所的企业,其“企业码”的“一照多址”信息栏中将 统一展示其“一照多址”信息;纸质营业执照的“住所”信 息后,将标注“(“一照多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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