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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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贤区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农田建设工作,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 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 村部(2019) 4号令)、关于推进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的指导意见 (农建发(2022) 5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22) 5号)、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规 (2022) 5号)、上海市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规 (2023) 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 设施条件,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财政资金对农 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2、包括高标准农田的新增建设和改造 提升。第三条 农田建设以项目为抓手,以规范的管理程序和资金的 独立核算推动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形成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农田 建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和项目单位自筹,用于支持本区农田建 设的资金。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负责区域 内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 查、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整改复验、财政性资产管理、上图入库与 农田设施管护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农田建设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核算 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 业农村委做好项目上报、竣工验收,以及财政性资产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3、支持对象、内容及标准第五条农田建设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以及 相关涉农企业与单位等。第六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田片区和水利灌区相 关工程建设,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IOO亩。第七条农田建设资金支持以下建设内容:(一)田块整治;(二)土壤改良;(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四)田间机耕道;(五)农田输配电;(六)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七)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标准为粮食生产每亩不高于 1.4万元,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增加亩均投入。市级财政支持资金 按照农田建设项
4、目概算安排,并根据项目验收决算据实结算应承担 的资金。第九条 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责任由市、区和镇共同承担,具体 承担比例为市财政80%、区财政15%、镇财政5%。第十条农田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 购置费、施工支出,以及项目建设必要的费用。第十一条 前述的项目建设必要的费用,包括勘测设计和测绘、 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审价审计等,可纳入项目概算并据实从市、 区、镇财政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项目总投 资15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8%提取;项目总投资超过15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3%提取。农田建设过程中必要的管理 费用,如项目评审、监管检查、项目验收
5、、绩效评价等费用,市、 区、镇财政应在管理部门本级预算中予以保障。第十二条按照统筹整合要求,农田建设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 应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共同投入,形成合力,但不得重复安 排,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加大对农田建设的投入。第三章申报与批复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按照逐步推进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 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加强规划引导,常态化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 农田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在征求相关部门 和村委会、承包户、经营主体等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做好项 目实地勘测、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单个项目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 度。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具有相应资
6、质 的专业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勘 测设计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和有关 规定,达到可招标、可施工、可验收的深度。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主 要包含项目区产业发展目标、水土资源条件、耕地质量等级、建设 任务及时间节点、规划用地审核情况、建设管理及施工组织设计、 概算、绩效目标、设计图纸(区域、现状、规划)等内容。第十五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价审计等单位 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评估评审、审价审计等任务的单位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
7、工程建设等质量负责。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财政局按要求将项目申请报告和 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 村委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开展初审,符合条件的组织评 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会同市财政局联合 办理批复。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并按照国家及本市 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财务监理、工程监理、项目公示、审价审计、 项目验收等管理制度。区农业农村委应加强项目监管,定期将项目 建设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委。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由区项 目管理部门统一委托。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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