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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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变更实施施工监理工作重点1、定义工程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 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 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为 设计变更。其他变更为一般变更。2、工程变更程序及实例工程一般变更的表现形式: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3、工程一般变更原则:(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 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
2、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2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格的科学态度,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效益时,应考虑工程变更;(3 )工程变更,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要求与现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单,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软基处理类应附土样分析、弯沉检测或承载力 试验数据)、变更方案(附上简图及现场图片)、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无单价的填写估算 费用),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按变更设计施工;工程一般变更在实际工程中通常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参建各方达成统一意见。4、重大设计变更
3、管理(1)变更的提出、变更指示、变更报价、变更确定和变更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 程序进行。(2)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就变更意向书中的内 容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审核承包人的变更实 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若承包人提出难以实施此项变 更的原因和依据,监理机构应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 书。(3)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建议后,应按下列内容进行审查;监理机构若同意变更, 应报发包人批准后,发出变更指示。1)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2 )变更的依据、范围和内容。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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