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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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 续资源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 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古 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 的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 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 树后续资源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在八十年
2、以上且不满一 百年的树木。第四条【基本原则】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应 当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 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 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 源保护管理(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 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 制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发展和改革、财政、规
3、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 设、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 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 管理工作。第七条【普查认定】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 十年组织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 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 认定,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由市古树名木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 定;(二)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古树,由市古树 名木行政主管
4、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市和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 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市)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后续资源目录报市古树 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调查认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区、县(市)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已经达到古树名木标准、但未 纳入古树名木目录的树木。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组织调查,经依法鉴定属于古树名木的,应当依 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数字化管理】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 库,对
5、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位置、特征、树龄、生 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推动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利用的数字化管理。第十条【保护标志】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对已公布的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对古树后续 资源悬挂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标志的样式按照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门的标准统一制定,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牌的样式由市古树 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源保护牌。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 直投影区及垂直投影区以外五米范围的地面、地下以及上 空区域。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区及垂直投 影区以外二米范围的地面、地下以及上空区域。第十二条
6、【研究和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古树名木和古 树后续资源的优良基因,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 等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花、叶 和果实等资源。鼓励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充分挖 掘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 值,通过建设公园、科普和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等,对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在保护管理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开发利 用。利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保 护措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并 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养护责任人】 区、县(市)古树名木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7、的养护责任人:(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该区域的管理 单位为养护责任人;(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 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该 单位为养护责任人;(三)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地、公 园、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园 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为养护责任人;(四)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等用 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等的管理 单位为养护责任人;(五)生长在已征收未出让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续资源,土地的收储单位为养护责任人,土地出让后,
8、土地使用权人为养护责任人;(六)其他生长在城市住宅小区、居民私人庭院范围 内的古树名木和,其所有人或者受所有人委托管理的单位 为养护责任人。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和古树 后续资源所在地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确定。第十四条【养护管理】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并公布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日常养护技术导则, 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养护技术 指导。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日常养护技术导则对树木进行日常养 护管理。在日常养护中,养护责任人可以向古树名木行政 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第十五条【养护协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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