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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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医疗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武汉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 准 规 则裁量阶次具体情节备注一、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一)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 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
2、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t)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四项中“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 裁量细则第2、4、5、6项中,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医 保基金损失。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 属实的;(五)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如实交代违法行为
3、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二项中“危害后果轻微”是指: (-)裁量细则第2、4项中,骗取医(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保基金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上年度 相应医保基金记账额1%以下;(-)裁量细则第5、6项中,骗取医 保基金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00元以 下;(三)裁量细则第9项中,非法获取 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00元以下。四、一般处罚的情形不具备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
4、情形的,属于一般处罚的情形。五、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Z)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一项中“严重危害后果”是指: (一)裁量细则第2、4项中,骗取医 保基金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占上年度 相应医保基金记账额3%以上;(二)裁量细则第5、6项中,骗取医 保基金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000元以 上;(三)裁量细则第9项中,非法获取 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
5、值5000元以 上;(四)造成重大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隐 患,或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引发群体性事件、 矛盾纠纷或上访活动)。六、同时具有两个以上裁量情节的处理 规则(-)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 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二)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三)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 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四)给予减轻处罚的
6、,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并可以减少法定处罚种类。裁 量 细 则序 号违 法 主 体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阶 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实 施 部 门1医 疗 保 障 经 办 机 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 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 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 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 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7、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 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 行政处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 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 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 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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