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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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管理工作,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 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江苏省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12020) 68号)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 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民 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以下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二
2、)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三)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 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 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项目。第四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 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民用建筑 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涉及到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 需要的建设项目,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应当明确人防建设的相关规划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完成人防防护专项设计 审核或易地建设费收缴。第六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
3、件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人防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 的工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新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 报国家人防办审批;(二)新建(含改造)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 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S)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建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审批 程序办理。第八条 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人防工程,主要用于完 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规模、战时功能、位置等应落实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重要目标防护工程需 求,优先建设各类服务民生工程。第九条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4、审查包括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 依据,建设地点和选址分析、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 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匡算和资金 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第十一条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一)报审请示1份;(二)项目建议书1份;(三)参与建设的,还需提供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等 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 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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