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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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检测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防雷安全事 中事后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根据气象灾害 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防雷安全责 任落实工作清单的指导意见(气办法(2021) 36号)的 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贵港市辖区内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防雷 检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以下简称监管对 象),是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 项目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的单位。防雷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 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 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 物防雷工程进行分项检测以及投入使用前首次检测,对投入 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第三条 贵港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 内检测机构从事防雷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库, 并对名录库进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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