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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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郑州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对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明确建筑 工地扬尘污染整治标准。下文是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 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合理规划城市和工业布局,保证大气污染
2、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 染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 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公安、交通、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市政、农业、林业、工商行政、质量 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本市大气污染防 治规划,划分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并向社会公布。
3、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县(市)、区的大气 污染防治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防护林带和城市市区绿化建设,改善大气环 境质量。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气以及沼气、风能、 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加入集中供热。 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 发大气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大
4、气环境质量状 况,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管理第十条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 的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核定的本市主要大气污染 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容量,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县(市卜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第十二条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许可证制度。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定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县(市卜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 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 物排放许可证。第十三条未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并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 证;任何单位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
6、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第十五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方,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 建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 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可能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大 气污染的项目。第十六条对大气环境质量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 项目,在项目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认真研究。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第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
7、物的单位,应当配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 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 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排放单位的在线监测系统纳入市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测网络。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 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 府。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8、 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第三章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市市区建成区一定范围内划定无燃煤区并予以 公告。无燃煤区的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在划定和扩大无燃煤区时, 应当充分听取该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无燃煤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具备条件的县(市)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市市区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新建燃用 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浴)炉及炉灶。已经建成使用的燃用煤等高污染燃料 的炉灶及额定蒸发量十吨以下的锅炉、茶(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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