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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4-83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施日期:1 984年7月1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83)城科字第872号我部组织进行了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lO-65)的重新修订工作。 修订稿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编 号为GBJ204-83o这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工作,是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部,铁 道部,上海、黑龙江、安徽、山东、四川、甘肃省、市
2、建工局和中国建造科学研究院等所属 设计、施工、科研单位以及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华南工学院、北京建造工程学院进行的。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承告北京市建工局,以便解释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五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造工程总局(80)建工科字第385 号通知,在北京市建委主持下,由北京市建造工程局主编,并会同冶金工业部、铁道部和上 海、安徽、山东、四川、甘肃、黑龙江省、市建造工程局以及中国建造科学研究院、同济大 学、南京工学院、化南工学院、化京建造工程学院组成修订组,对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JIO-
3、65(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工作自一九七九年五月开始,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结束。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比较广 泛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做了必要的试验工作,先后写出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和“送审 稿”,向全国各有关方面征求了意见。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在武汉召开了审定会。一九八三 年八月在沉阳召开了报批稿座谈会,并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上报批准。本规范共分八章二百零九条和九个附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删去了原规范中特种混凝土一 章和湿辗矿渣混凝土、块石混凝土、竹模板等内容;修订和增加了钢模板和钢、木模板的设 计规定以及泵送混凝土、按数理统计方法检验混凝土技师预应力混凝土锚具的检验、冬期施 工的临界强度等
4、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及时寄给我们, 以便改正。北京市建造工程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合用于工业与民用建造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合用于特种混 凝土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第1.0.2条对原材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 执行;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执行。第103条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者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第104条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处,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 建造抗震设计规范(TJll-78)的有关
5、规定。第105条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章模板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钢钢号和普通技术条件(GB700-79)中的3号钢标准。本材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的承重结构选择标准,其树种可 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In等材。第212条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份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分量和侧压力,以及在 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三、构造简单,
6、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 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第2.1.3条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第2.1.4条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第215条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第二节模板的设计第2.2.1条模板及其支架均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第222条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TJl7-74)的规定,钢材的容许 应力值可提高25%;采用弯曲薄壁型钢应符合弯曲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I8-75)的 规定
7、,钢材容许应力值不予提高。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 时,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0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第2.2.3条计算模板及其支架时,应考虑下列和载,并按表2.2.3进行荷载组合。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的荷载组合表2.2.3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二、新浇筑混凝土分量;三、钢筋分量;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分量;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七、倾倒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荷载计算见附录一。第2.2.4条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形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一、结构表面外露的模板,为模板
8、构件跨度的1/400;二、结构表面除蔽的模板,为模板构件跨度的1/250:三、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者弹性挠度,为相应的结构自由跨度的1/1000。第2.2.5条支架的立柱或者桁架必须用撑拉杆件固定,确保其稳定。第226条为防止模板及其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倾倒,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措施。当验算模 板及其支架在自重和风荷载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性时,风荷载按工业与民用建造结构荷载 规范(TJ9-74)的规定采用,模板及其支架的抗倾倒系数不应小于1.15。第三节模板的安装第2.3.1条大型竖向模板和支架的支承部份,应有足够的支承面积。如安装在基土上,基土 必须坚实并有排水措施。对湿陷性黄土,必须有防水措施;对
9、冻胀性土,必须有防冻融措施。 第2.3.2条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足够的暂时固定设施,以防倾覆。第2.3.3条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梁,跨度等于及大于4米时,模板应起拱,如设计无要求时, 起拱高度宜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o第2.3.4条整体式多层房屋和构筑物,应采用分段分层支模的方法,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下层楼板应达到足够的强度或者具有足够的支架支撑;二、如采用悬吊模板、桁架支模方法时,其支撑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三、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第2.3.5条当层间高度大于5米时,宜选用桁架支模或者多层支架支模方法。采用多层支架支
10、模时,支架的模垫板应平整,支柱应垂直,上下层支柱应在同一竖向中心线 上。第2.3.6条采用分节脱模时,底模的支点应按模板设计设置,各节模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各 支点高低差不得超过3亳米。第237条承重焊接钢筋骨架和模板一起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模板必须固定在承重焊接钢筋骨架的结点上;二、安装钢筋模板组合体时,吊索应按模板设计的吊点位置绑扎。第238条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均不得遗漏,安装必须坚固,位置准确,其允 许偏差应符合表2.3%8的规定。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表2.3.6第2.3.9条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9的规定。整体式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2.3
11、.9第2.3.10条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预制构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表2.3.10注:L为构件长度(亳米)。第四节模板的拆除第2.4.1条整体式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 整体式结构拆模时所需混凝土强度表2.4.1注:如需预先估计拆模时间,可参见附录三。二、承重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达到表2.4.1的规定强度,方可拆除。第2.4.2条预制构件模板的拆除,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构件不变形,棱角完整
12、时,方可拆除。二、芯模或者预留孔洞的内模,应在混凝土强度难保证构件和孔洞表面不发生坍陷和裂缝 时,方可拆除。三、承重底模,其构件跨度等于和小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50%:构 件跨度大于4米时,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的70%,方可拆除。第243条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或者构件模板的拆除,除应符合第241条或者第2.4.2条的规定 外,不承重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承重模板应在结构或者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第2.4.4条在拆除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暂停拆除。 经过处理后,方可继续拆除。第245条已拆除模板及其支架的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标号后
13、,才允许承受全部 计算荷载。当承受施工荷载大于计算荷载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暂时支撑。第三章钢筋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热轧钢筋、热处理钢筋、碳素钢丝、 刻痕钢丝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国家标准(GB1499-79)和冶金工业部标准(YB2005-78、 YB255-64 YB256-64. YB286-64)的规定。第3.1.2条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者试验报告单,每拥(盘)钢筋均应有标牌。进场时应 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标牌、外观检查,并按有关标准的 规定抽取试样作机械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钢筋在加工过程中
14、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者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进行化学 成分检验或者其他专项的检验。第3.1.3条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并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污染。第3.1.4条钢筋的级别、钢号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 意。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I级热轧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代换。第二节钢筋的冷拉和冷拔第3.2.1条 冷拉钢筋可用热轧钢筋加工制成。冷拉I级钢筋合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受拉 钢筋,冷拉II、IH、IV级钢筋可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预应力筋。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冷拉钢筋的机械性能表3.2.1注:表中冷
15、拉钢筋的屈服点值,系参照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lO-74)(试行)中冷 拉控制应力采取“单控”时的数值。如有条件采取“双控”时,其数值可根据该设计规范提高。钢筋直径大于25亳米的冷拉III、IV级钢筋,冷弯弯曲直径庆增加IdOo 冷变后不得有裂纹、裂断或者起层等现象。第3.2.2条钢筋的冷拉方法可采用控制应力和控制冷拉率两种方法。用作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的预应力筋,宜采用控制应力的方法。不能分清炉批的热轧钢筋,不应采用控制冷拉率的方 法。第3.2.3条采用控制应力方法冷拉钢筋时,其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冷拉控制应力及最大冷拉率表3.2.3冷拉时应检查钢筋的冷拉率,如超过表3.2.3的规定,应进行机械性能试验。笫324条采用控制冷拉率方法冷拉钢筋时,冷拉率必须由试验确定。测定同炉批钢筋冷拉 率的冷拉应力,应符合表3.2.4的规定,其试样不应少于4个,并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批钢筋 实际采用的冷拉率。测定冷拉率时钢筋的冷拉应力表3.2.4冷拉多根连接的钢筋,冷拉率可按总长计,但冷拉后每根钢筋的冷拉率,应符合表3.2.3的 规定。注:如钢筋强度偏高,平均冷拉率低于1%时,仍应按1%进行冷拉。第3.2.5条钢筋的冷拉速度不宜过快,待拉到规定的控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