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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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行为,解决我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以下简称续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续期的基本原则(一)市本级四个区政府(管委会)(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为开展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我市老旧工业园区改造及标准化建设工作,严格审查把关。对严重违反规划、落后淘汰的企业不予办理续期手续,尤其是违法违规的,绝不允许借续期之机
2、使其合法化;对符合规划并有保留价值的企业可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逐步形成工业园区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二)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审核,依法依规按供地程序上报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科学合理把握、集体研究,市区共同把关,做到上下贯通。坚决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现象发生。(三)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要以方便群众、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目的。(四)对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用地,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办理方式,妥善给予解决。二、续期的基本要求(一)在我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住宅用地、养殖用地除外)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3、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续期手续的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土地使用权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二)申请办理续期的地块,如近三年有开发改造意向,则不予续期。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企业(个人)申请续期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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