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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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3号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已经202*年11月9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柴松岳年H月三十日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的信息,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依法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实
2、施监管。报送内容第五条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企业基本情况;(二)签订和履行并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情况;(三)上电价情况;(四)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五)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六条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电结构情况,内发电装机分布和容量情况;(二)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的情况;(三)执行输电电价情况;(四)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笫七条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情况;(三)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四)供电成本构成及
3、其变动情况;(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八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报送下列信息:(一)电力系统运行基本情况;(二)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调度规则和电运行规则的情况;(三)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送电情况和电能交易情况;(四)签订和履行并调度协议的情况;(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六)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报送程序第九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成市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成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向成市电监办报送信息。成市电监办汇总后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电监局)。未设立成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4、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笫十条中国南方电总承包公司、国家电公司所属区域电公司、区域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区域电监局报送信息。第十一条区域电监局汇总本辖区内的信息,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第十二条中央电力企业、国家电力调度机构向电监会报送信息。笫十三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第十四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经本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经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方式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的内容,确定具体的报送形式和期限
5、。笫十六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信息。第十七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表、提交报告或者提供有关材料。笫十八条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一)日报应当在下一日12时前报出;(二)周报或者旬报应当在下一周或者下一旬的第2日前报出;(三)月报应当在下一月的8日前报出;(四)季报应当在下一季度的第12日前报出;(五)年报快报应当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报出;(六)年报应当在下一年的3月20日前报出。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监会的有关规定将与监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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