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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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执业机构内部培训及送教上门的管理工作,提高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根据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发布的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办法(渝会协(2014)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重庆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工作规则(渝会协(2015)8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执业机构是行业人才培养的主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内部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制度,为人
2、才的成长和作用的发挥搭建平台、畅通渠道;(二)负责内部全体人员的培训、培养工作;(三)组织内部相关人员参加协会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四)组织相关人员申报行业人才奖励和选拔,并对申请进行初审;(五)收到协会秘书处划拨的对相关人员的人才奖励后30日内,应与其配套奖励一并及时足额向相关人员发放。执业机构人才培养职责的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综合评价考核。第三条协会支持执业机构利用自身培训能力,通过业务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开展内部培训工作。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开展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内部培训学时记入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按5000元/天的标准对相关机构予以补贴,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0元:
3、(一)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二)培训内容针对性强,课程设置合理;(三)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四)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或联合开展培训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拥有3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一家评估机构或联合开展培训的多家评估机构合计拥有30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机构开展的内部培训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由行业人才培养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按其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决定。第四条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款条件规定且准备开展内部培训的机构应单独或联合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一式2份、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扫描件电子文档1份。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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