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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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完善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政府部门规划建设的垃圾中转站或定时定点投
2、放点)运往垃圾处理终端设施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建筑垃圾(渣土、泥浆)、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民委托人支付用于物业管理区域或居民庭院内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垃圾投放点所发生的清扫保洁费是一种有偿服务费用,不属于垃圾处理费。第四条: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各征收单位年度征收目标。2、市发改局负责核定收费标准以及价格管理;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未按
3、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个人纳入征信平台。3、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票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各乡镇(街道)年度征收目标,并依据各乡镇(街道)年度征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兑现奖惩。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欠费商户、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负责征收单位乱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5、市审计局依法开展对乡镇街道垃圾处理费管理情况的审计。6、各乡镇(街道)、功能区为本辖区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征收目标,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对未完成年度征收目标的乡镇(街道),根据征收目标完成的百分率
4、情况,相应降低垃圾处理费的返还比例,从而减少已征收的垃圾处理费返还金额,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的年度考绩(考核)中。第二章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依据关于调整乐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21)5号)执行,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目前原则上根据行业类别按照人数、面积、床位数等收费,待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后逐步推行按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第七条: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等。第八条:征收对象的收费方式。1.居民垃圾处理费委托市供水公司以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垃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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