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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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黄埔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就业创业资助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我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就业补助资金。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
2、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一)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时上报本区就业补助资金需求,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补助资金决算和说明。(二)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三)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第六条区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
3、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工作。对各项补贴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二)协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第七条街(镇)职责:(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二)按规定配合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对象项目和标准第八条高校毕业生基层单位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条件:1.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户籍地为黄埔区;(2)毕业于本区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3)与本区签订共建合作协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
4、托其在本区注册的研究院培养的毕业生。2.到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或街(镇)进行就业见习。3.按规定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0元,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见习人员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择优选派,同时在岗人数不超过80名,优先从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中选派。第九条技工学校学生资助补贴条件:1.黄埔区户籍学生或本区对口帮扶地区户籍贫困学生。2.入读本区注册的技工学校。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补贴标准:黄埔区户籍非贫困生每人每年给予最高2500元的学费资助;黄埔区户籍或本区对口帮扶地区户籍贫困生(孤儿、低保户和低收
5、入困难家庭子女等)每人每年给予最高9800元资助(其中生活补助3500元,学费、杂费等总计不超过63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学费资助的具体金额以实际支出发票核定。上述补贴对象符合省、市、区其他政策资助条件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补差额部分实施。第十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专场招聘会服务根据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年度任务,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专场招聘会。每场补助5000元,原则上每个街(镇)每年补助不超过2场。(二)劳务协作服务根据市下达的帮扶任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在区内建设“山海心连之家”等就业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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