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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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文件依据)为推动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长护险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长护险失能评估、延续护理评估和设备使用评估(以下统称长护险评估)的管理,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定点设备机构(以下统称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以及长护险经办服务、监督考核等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长护险评估操作规范,组织开展核查评估;负责长护险经办
2、管理,具体负责审核、拨付长护险评估费用,负责参保登记、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审核、基金拨付、协议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护理服务巡查、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护理对象)回访等,对评估机构评估情况进行核查,协助开展对定点服务机构的专项稽核、年度考核等;负责政策宣传、咨询、档案管理等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市(区)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职能开展对长护险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评估机构选定及职责)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选定从事长护险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评估机构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长护险失能评估和延续护理评
3、估,负责评估受理、评估实施、评估复核、评估费用申报、出具评估结论、评估宣传解释等工作,对评估结论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实行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制度。第五条(评估申请途径)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通过统一信息平台或者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向评估机构提出失能评估或者延续护理评估申请。参保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代理人,到定点设备机构提出设备使用评估申请。第六条(失能评估程序)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的失能评估纳入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6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的失能评估参照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提交失能评估申请表及病历资料,评估机构受理后,按照本市老年人照护
4、需求综合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其中受理审核、现场评估、复核与结论的总体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评估机构将失能评估结果在统一信息平台或者申请人居住社区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出具评估结论,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失能评估结论出具后,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按照本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有关规定提出复评申请。第七条(延续护理评估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或者出院后7天内提交延续护理评估申请表,评估机构受理后,组织申请人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师开展评估,作出评估意见。其中,医师根据申请人病情判断其是否符合规定的病种情形及享受延续护理待遇
5、期限,护师根据申请人病情制订其出院后需开展的医疗护理项目及计划。评估机构将延续护理评估结果在统一信息平台或者申请人居住社区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出具评估结论,并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延续护理评估结论出具后,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论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渠道提出复评申请,评估机构受理后,组织申请人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和护师开展复评。参与初次评估的医师和护师不得参与复评。第八条(设备使用评估程序)参保人员提交设备使用评估申请,定点设备机构受理后,组织至少1名专职服务人员,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失能评估、延续护理评估结论,按照广州市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相关评估适配
6、服务工作指引开展评估,并按照长护险规定的设备使用项目表确定适配设备的品类、数量及使用期限等。第九条(不予受理评估申请情形)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受理其长护险评估申请:(一)患有急需治疗的各种危重疾病,或者病情不稳定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自发现之日起未满1年的;(三)申请现场评估地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四)其它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客观情形。第十条(核查评估)定点护理机构、第三方机构或者医保经办机构发现评估结论存有疑义、护理对象病情或者失能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开展核查评估。核查评估结论出具的次日起,参保人员按核查评估结论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第十一
7、条(不配合评估的处理)评估机构开展长护险评估时,因申请人及其家属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评估的,评估机构终止评估,视同申请人撤回评估申请,且评估机构3个月内不再受理其评估申请。评估机构开展核查评估时,因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不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评估的,评估机构终止评估。参保人员正在享受长护险待遇的,自终止评估次月起,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相应长护险费用。第十二条(评估费用申报结算)申请人经评估符合享受长护险待遇条件的,评估机构应当在出具评估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费差额返还申请人。评估机构每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评估费用,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与评估机构结算评估费用。第十三条(评估机构管理
8、要求)评估机构承担其评估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组织评估人员按照评估规范和评估程序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现场记录资料、专业评估量表等档案留存归档,并做好保密工作。第十四条(服务机构准入条件)纳入长护险定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服务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具有服务场所使用权或者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二)具有符合长护险管理要求的服务、财务、业务、信息、档案、质量控制及人力资源等管理制度,依法为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三)具有符合长护险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和接口,实现与长护险信息系统有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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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 长期 护理 保险 服务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