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配 因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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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服字(2020)1号)、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22)7号)及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市
2、管(2023)1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且需要转移支付到区、县(市)的资金。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效能管理和高水平服务等因素。支持方式主要采用后资助、奖励等方式。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因素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因素主要包括: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奖励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奖,推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作等。(一)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
3、对新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杭州市知识产权(或专利)示范企业,给予每家不高于10万元的奖励。(二)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构建高价值专利组合,对经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培育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且近三年项目承担单位未获得本条规定资助的,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三)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获得“创
4、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能力评价三级以上证书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评价支出30%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不高于20万元。(四)奖励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奖。奖励范围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1.对新获评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已获得本办法规定的浙江省专利奖资助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奖励;2 .对新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不高于100万的奖励;3 .对新获评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五)推进知识产权质量提升。鼓励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预审机制,对已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工作,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在50件以上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资助。二、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因素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因素主要包括: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等工作,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推进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实施专利导航等。(一)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1 .对上年度知识产权质押惠及企业数排名全市前2位且质押额在10亿元以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每家不高于30万元奖
6、励,第3至5位且质押额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不高于20万元奖励。2 .对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为我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评估等服务的,每年度按不超过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10%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不高于30万元。3 .对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为发行主体,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且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100万元。(二)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1.支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转
7、化工作,对每年度向我市中小微企业转让或者许可专利20家(含)以上,或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30万元。4 .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获得专利权转化运用,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许可、转让金额5%的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50万元。5 .支持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建设常态化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对每年累计发布知识产权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500条以上并实现专利转让、
8、许可达到200件(次)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增加100件(次)给予增加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30万元。6 .促进地理标志运用。对新获批省级(含)以上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单位,每个项目给予申报单位不高于50万元资助,同一主体每年资助不高于50万元。(三)推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支持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管理单位,通过园区、行业协会自身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协会成员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运营维权等服务。对年度服务园区企业或会员单位50家以上,为托管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检索报告20份以上,推动托管企业转让(受让)、许可(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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