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共享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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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共享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共享,推进工程造价领域数字化转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各自职责范围内产生非涉密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共享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者实际支出费用相关信息的记录,范围涵盖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和决算等。第四条【总体分工】
2、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共享实施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资源目录并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开展共享工作。具体实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制度执行。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指导各数据共享部门使用平台开展工程造价数据分析,形成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资源目录,以及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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