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红线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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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是指下列情形:(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组织建设施工的,未经联合试运转或联合试运转超期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采掘作业的;(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建设的;(四)停产停工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五)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的(“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仍然组织生产;“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三不”:不具
2、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2煤矿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是指下列情形:(一)煤矿未采取整体托管形式进行托管的,或者承包(托管)给不具备承包或承托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承托)方再次将煤矿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或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3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是指下列情形:(
3、一)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二)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采区,或者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的;(三)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的;(四)违规多井口出煤的;(五庭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进行采煤作业或掘进回采巷道的;(六)矿井巷道布置不符合重大灾害治理要求的。4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是指下列情形:(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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