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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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福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补助资金实施方案一、实施目标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做好部、省、市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使用,切实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福州市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海渔202114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二、工作职责(一)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1、组织开展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工作,协助部、省、市级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
2、按时完成所承担的任务。2、组织开展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工作。3、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经费保障工作,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使用。(二)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负责对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配合完成部、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三)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1、负责开展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病害监测的检测工作。2、组织开展健康养殖,科学规范用药知识培训。三、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禁(限)用药物残留快检、产地监督抽查、病害监测、贝类毒素监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等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试剂、检测样品采购费,软件研发、测试检验、设备维修(护
3、)费,专用材料费、咨询费、宣传费、委托业务费;开展监管、检测抽样、执法的车辆租用费(不列入“三公”经费)、绩效支出及其它项目相关的支出。(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1、配合部、省级开展产地监督抽查采样经费根据年度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监督抽查任务及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产地采样,按每批次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2、水产品禁(限)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经费(1)快速检测样品费:按照市海洋与渔业局年度下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任务,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产品生产时间特点以及本辖区水产
4、养殖实际,序时开展快速检测工作,按每批次200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2)快速检测试剂卡购置费:根据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际开展水产品快速检测批次所购置的快速检测试剂卡数量(一组可检测10批次水产品),按每组试剂卡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3、渔业病害监测采样经费按照部、省、市三级的水生动植物疫病监测任务及时间安排,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采样、送样或检测,按每批次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变动,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最新标准执行)。4、赤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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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 水产品 质量 安全 专项资金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