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安建设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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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安建设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综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审核的措施,由本部门政策法规室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审核工作。未经本部门政策法规办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承办机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
2、或营业执照、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经听证程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六)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七)需要申请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八)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需要申请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一)直接
3、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四)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第七条本部门政策法规办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五)行政执法结果是否适当;(六)程序是否合法;(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八条本部门政策法规办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第九条本部门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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