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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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龙满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1年3月9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3月23日青龙满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系指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第三条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
2、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体现民族风格和现代特征。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
3、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报送审批县城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其他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七条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纳入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镇建设年度用地指标报请省、市下达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4、使用。发展城镇坚持节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通过改造旧城区、建房向多层发展、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废地等措施,解决城镇建设用地。自治县人民政府控制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并对其使用权进行有偿交易。第八条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实行有偿使用。第九条城镇规划区内,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第十条城镇建设占用土地达到和超过农户责任田总量一半的,可采取下列办法之一予以安置:(一)根据本人意愿全家可转为非农业户口;(二)所占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用集体预留机动地调剂弥补;(三)有造地条件的,根据造地数量按
5、照先选后付的办法,由镇、乡人民政府给付耕地开垦费。第十一条城镇国有土地出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户。第十二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第十三条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或者依法有偿转让。第十四条需要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须向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五条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城镇建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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