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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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度支持优化服务进出口结构资金申报指南一、支持范围支持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规定期间)发生的服务贸易业务,具体包括:(一)支持鼓励进口服务目录(商务部等五部门公告2019年14号)行业领域的相关服务进口。(二)支持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7号)所列的技术之外的技术进口。(三)支持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8号)行业领域的相关服务出口。(四)支持除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及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所列
2、的技术之外的技术出口。(五)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二、申请条件(一)依法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三)服务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和“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且规定期间内在申报业务相应管理应用填报的数据较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上年度)同口径数据为正增长(2022年7月1日后系统新注册企业不受该项条件限制)。(
3、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三、支持方式和标准(一)鼓励服务进口和技术进口同一企业获得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申报一般服务进口资金支持的,应于2023年10月11日(含)前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审定通过;申报技术进口资金支持的,应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进行合同登记。上述2个支持方向,企业可自行择一申报,不能重复申报。正增长判定:规定期间发生并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应管理应用中登记的相关业务,执行金额较上年度须为正增长。规定期间内登记业务取得的付汇凭证总金额,较上年度付汇凭证总金额须为正增长。支持本金:对规定期间发生并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
4、统”相应管理应用中进行登记的业务,取得付汇凭证且付汇凭证金额不低于系统数据的,以审定的进口付汇金额(汇率按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作为计算支持金额的本金。本金规模应不低于50万美元。支持比率:按照不超过规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鼓励服务出口和技术出口同一企业获得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申报一般服务出口资金支持的,应于2023年K)月11日(含)前在“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审定通过;申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资金支持的,应于2023年6月30日(含)前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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