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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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一、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表1-2)(一)基本原则许多抗菌药物在人体内主要经肾排出,某些抗菌药物具有肾毒性,肾功能减退的感染患者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如下:1 .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调整给药方案。2 .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毒性较低的抗菌药物。3 .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清除途径调整给药剂量及方法。(二)抗菌药物的选用及给药方案调整根据抗菌药物体内过程特点及其肾毒性,肾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有以下几种情况。1
2、 .主要由肝胆系统排泄,或经肾脏和肝胆系统同时排出的抗菌药物用于肾功能减退者,维持原治疗量或剂量略减。2 .主要经肾排泄,药物本身并无肾毒性,或仅有轻度肾毒性的抗菌药物,肾功能减退者可应用,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酊清除率为准)调整给药剂量。3 .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生肌酊清除率为准)调整给药剂量,并进行肾功能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肾脏损害。二、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表1-3)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选用及剂量调整需要考虑肝功能减退对该类药物体内过程的影响程度,以及肝功能减退时该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发生毒性反应的可能性。
3、由于药物在肝脏代谢过程复杂,不少药物的体内代谢过程尚未完全阐明,根据现有资料,肝功能减退时抗菌药物的应用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药物主要经肝脏或有相当量经肝脏清除或代谢,肝功能减退时清除减少,并可导致毒性反应的发生,肝功能减退患者应避免使用此类药物,如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酯化物等属此类。(二)药物主要由肝脏清除,肝功能减退时清除明显减少,但并无明显毒性反应发生,肝病时仍可正常应用,但需谨慎,必要时减量给药,治疗过程中需严密监测肝功能。红霉素等大环内酯类(不包括酯化物)、克林霉素、林可霉素等属于此类。(三)药物经肝、肾两途径清除,肝功能减退者药物清除减少,血药浓度升高,同时伴有肾功能减退的患者血
4、药浓度升高尤为明显,但药物本身的毒性不大。严重肝病患者,尤其肝、肾功能同时减退的患者在使用此类药物时需减量应用。经肾、肝两途径排出的青霉素类、头泡菌素类等均属此种情况。(四)药物主要由肾排泄,肝功能减退者不需调整剂量。氨基糖苜类、糖肽类抗生素等属此类。三、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变,免疫功能下降,一旦罹患感染,在应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一)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可导致药物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易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可按轻度肾功能减
5、退减量给药。青霉素类、头泡菌素类和其他-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二)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无用药禁忌者可首选青霉素类、头抱菌素类等B-内酰胺类抗生素。氨基糖苗类具有肾、耳毒性的药物,应尽可能避免应用。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药物应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慎用,必要时进行血药浓度监测,并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四、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新生儿期一些重要器官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此期间其生长发育随日龄增加而迅速变化,因此新生儿感染使用抗菌药物时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肝代谢酶的产生不足或缺乏,肾清除
6、功能较差,因此新生儿感染时应避免应用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包括主要经肾排泄的氨基糖吉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以及主要经肝代谢的氯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给药方案,个体化给药,以使治疗安全有效。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宜选用上述药物。(二)新生儿期避免应用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抗菌药物(参见表1-4)。可影响新生儿生长发育的四环素类、噬诺酮类应避免应用,可导致脑性核黄疸及溶血性贫血的磺胺类药和味喃类药应避免应用。(三)新生儿期由于肾功能尚不完善,主要经肾排出的青霉素类、头泡菌素类等B-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7、。(四)新生儿的体重和组织器官日益成熟,抗菌药物在新生儿的药动学亦随日龄增长而变化,因此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按日龄调整给药方案。五、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小儿患者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氨基糖苗类:该类药物有明显耳、肾毒性,小儿患者应避免应用。临床有明确应用指征且又无其他毒性低的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方可选用该类药物,并在治疗过程中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根据结果个体化给药。(二)糖肽类:该类药有一定肾、耳毒性,小儿患者仅在有明确指征时方可选用。在治疗过程中应严密观察不良反应,有条件者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三)四环素类:可导致牙齿黄染及牙釉质发育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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