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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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第四条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
2、第五条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委学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9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系申
3、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四)作出复查决定。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团委学生处受理学生的申诉。第十一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通知;(三)有关条文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申诉原
4、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是,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第十二条申诉人对学院的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对学院的其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3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其申诉可视为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
5、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十三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通知书或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明确记载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院)、专业和班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一)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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