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净矿”出让采矿权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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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行“净矿”出让采矿权的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县矿业绿色发展,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采监管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县范围内的拟新设采矿权、整合或扩界后需要重新招拍挂出让的已设采矿权均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条建立联合踏勘审批机
2、制。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及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和我县实际市场需求情况向县政府提出拟新设采矿权申请。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林业等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实地察看,召开联合审批会并签署踏勘论证意见(见附表1)。第四条为确保公开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及时进场开展矿山建设,采取以乡镇(街道)为主、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模式,迅速开展设矿前期群众工作。一是乡镇(街道)应对本辖区内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
3、权属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存在权属纠纷,由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确认权属后进入“净矿”出让程序。二是乡镇(街道)依法指导召开村民(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涉及村集体权益的,须经依法表决同意;涉及非集体权益的,须经全部权益人同意,并形成会议决议。三是乡镇(街道)组织签署用地意见书和签订土地租赁意向协议,并将村民(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或权益人意见在乡镇(街道)设置的信息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四是乡镇(街道)将用地意见书、土地租赁意向协议、会议决定、信息公示等前期资料收集完整后装订成册,同时交一套完整的资料到自然资源局,以便于开展后续工作。第三章出让申报第五条县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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