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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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
2、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因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3、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小,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2、故意实施违法行为。3、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4、
3、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较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2、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违反本条相关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
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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