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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评估程序细则第一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市政府对关系本市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决策事项,可能出现的有关社会稳定、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实行先期分析、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工作过程。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实行政府领导、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第三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分风险评估,对
2、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方面的风险评估:1 .医疗、教育、社会保险等公共资源调配和社会服务管理调节方面的重大调整;2 .社会救济、优抚安置政策调整;3 .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大调整;4 .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药品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调整;5 .公共服务产品价格或收费的调整;6 .合作医疗、计划生育等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标准调整;7 ,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8 .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9 .事关大多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的选址等工程决策;10 .涉及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IL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1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13 .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文体活动、节庆活动、民俗活动、商业活动、公益活动等;14 .其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从下列方面充分论证:1
4、 .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2 .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冲击;3 .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有无解决办法,能否将社会稳定风险控制在预测范围之内;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4 .有无制定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5,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包括是否实行决策、工程信息公开,取得群众的理解、配合、支持,是否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问责制,从制度方面加强对社会稳定风险的控制;6 .其他有关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及相应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环境生态方
5、面的评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结论负责。第八条公共财政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承办单位应邀请财政、经济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第九条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重大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风险评估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估组织和具体要求;2 .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充分听取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和专家意见;3 .对收集掌握情况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等级评价
6、,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4 .编制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含重大事项有关情况、开展评估有关情况、稳定风险因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实施建议、化解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第十条风险控制:1.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决定暂缓实施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对策,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5 .对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风险的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6
7、.责任主体对己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环境生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7 .责任主体对已批准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密切监控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发现和化解新的不稳定因素;8 .维稳、信访等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及时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示稳定风险、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相关地区、部门配合责任主体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措施。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1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2 .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3 .未经批准同意,不按照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