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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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科技系统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全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域实际,对省级科技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进一步细化、量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
2、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做出不予处罚的权限。第四条各级科技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一)当事人违法时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二)当事人是否纠正违法行为,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三)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或连续的时间、方法或手段的恶劣程度、危害的对象等;(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科技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相同或相
3、近。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二)主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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